(2012)六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荷花村荷花路。法定代表人陆广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浩盛支撑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原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