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电气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惠州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注册号:441381000026**。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注册号:4413002270**。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马**。原告惠州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惠阳区淡水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号为6852360104601000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原告并已提供担保人涂**在中国建设银行惠阳淡水支行、账号为622700317302035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作为担保。保全费为6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惠州大亚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惠阳区淡水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号为6852360104601000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担保人涂**在中国建设银行惠阳淡水支行、账号为622700317302035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作为担保,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以上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