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