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冯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因与被告钟某某已和好,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汤青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