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王永强与被执行人吴武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强,吴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好味道食物业主。被执行人吴武权,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王永强与被执行人吴武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院做出(2009)碑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帐号3700020129200093450,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