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业机械五金综合厂诉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业机械五金综合厂,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业机械五金综合厂,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投资人陈蓬。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东华,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业机械五金综合厂诉被告佛山市球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业机械五金综合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业机械五金综合厂负担。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坚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