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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12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刘计丰、女儿刘称称。被告酗酒成性,并且酒后辱骂我,稍有不顺心就拿我出气,打我不解恨时便将家中的物品砸坏。被告殴打我的事在村中人尽皆知,此外被告经常打牌,没钱就让我去借钱,借不来钱就立即殴打我。2004年我因交通事故住院,被告嫌我烦就多次辱骂我,我与其争执,被告就用辣椒水灌我,用烟头烫我的脸。总之被告的行为伤透了我的心,我与被告无法再继续生活,已经分居四年。2011年2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后我撤诉。但撤诉后我们没有和好,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1990年11月14日生一儿子,取名刘计丰;1996年12月8日生一女儿,取名刘称称,现随原告王某某生活。2008年2月,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二人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1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刘称称,表示由其独自承担女儿刘称称的抚养费,并且放弃分割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做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并且分居时间较长,导致双方隔阂越来越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原告第一次起诉并撤诉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对婚姻持放任态度,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女儿刘称称的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且考虑到女儿刘称称长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女儿刘称称应当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自愿独自承担女儿刘称称的抚养费用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相关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女儿刘称称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吴文纲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振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