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幸世成与深圳市经济计划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公司,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世成,深圳市经济计划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材公司,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76号原告幸世成,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柏新,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经济计划干部培训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94号培训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55744946。法定代表人刘树梅。被告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94号培训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79379109。法定代表人王兴建。被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767566421。法定代表人范鸣春,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帅文,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建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70337。法定代表人黄子刚,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7-8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71284。法定代表人甘素。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世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9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848元,本院已批准原告免交。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李敏通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麟舒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