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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2)宁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要求宣告利长娟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宗利,黄宗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黄宗利,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学生,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新路××号,系被申请人利长娟的长子。申请人黄宗明,男,2001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学生,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新路××号,系被申请人利长娟的次子。法定代理人黄良,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新路××号,系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的祖父。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要求宣告利长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诉称,被申请人利长娟与二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二申请人的父亲黄庆文于2007年6月病故。被申请人利长娟于2007年8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5年。二申请人一直由二申请人的祖父黄良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利长娟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利长娟,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北江乡浦峙村那驮屯一队42号,系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黄庆文于2007年6月病故。被申请人利长娟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一直由二申请人的祖父黄良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快报》刊登发出寻找利长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利长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的父亲黄庆文于2007年6月病故。被申请人利长娟系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的母亲,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利长娟的公告,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利长娟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利长娟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一直由二申请人的祖父黄良抚养,为确保被申请人利长娟的财产用于抚养申请人黄宗利、黄宗明,被申请人利长娟的财产应由二申请人的祖父黄良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利长娟为失踪人;二、指定黄良为失踪人利长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智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