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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程大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斌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程某伙同“三富”、“建华”(均另案处理)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金华澳诗雅化妆品厂,爬窗户进入车间,窃得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963元。(2)2011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程某伙同“三富”、“建华”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金华新强五金塑胶公司,爬窗户进入公司,窃得保险柜内人民币10000元。(3)2011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伙同“建华”、“小超”及“小超”老乡(均另案处理)至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上钱村的金华日普电动车公司内的康江电器厂,爬窗户进入车间,窃得惠普牌电脑三台和三星牌数码相机一台。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6012元,被盗数码相机的价值无法鉴定。(4)2012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程某伙同“三富”、“小江”(另案处理)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金华永丰包装厂,爬窗户进入车间,窃得组装台式电脑一台。销赃后得赃款100元。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无法鉴定。(5)2012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程某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的金华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爬窗户进入车间,窃得方正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销赃后得赃款40元。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无法鉴定。综上,被告人程某共盗窃5起,盗窃价值总计人民币1811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被害人方某、吴某、张某等人陈述;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程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瑾玫人民陪审员  刘法旺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