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群力与邱发德、李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力,邱发德,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邱发德,男,55岁,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根,男,1967年9月4日生,回族,住西华县。王群力申请执行邱发德、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群力与二被执行人已和解,王群力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西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段平德审判员 :李少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