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崔红波与杨树青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青,崔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波。上诉人杨树青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树青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醴陵市,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湖南省醴陵市。本案应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杨树青的户籍所在地在义乌市。其提供的证明及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醴陵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