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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崔红波与杨树青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青,崔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波。上诉人杨树青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树青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醴陵市,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湖南省醴陵市。本案应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杨树青的户籍所在地在义乌市。其提供的证明及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醴陵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