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李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李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庆明,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其与被告李庆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其以双方在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十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祥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