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栩羽物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栩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商初字第43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亚街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4218-2。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英,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栩羽。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栩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义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