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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德宏工贸有限公司与孙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宏工贸有限公司;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53号原告青岛德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三城路**。法定代表人李光,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61378-8。委托代理人万德波,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青岛德宏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青岛。被告孙凯,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两项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德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