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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董莉与被执行人訾亚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莉,訾亚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董莉,女。被执行人訾亚州,男。申请执行人董莉与被执行人訾亚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訾亚州返还董莉垫付的赔偿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訾亚州主动履行全部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董莉于2013年1月21日领取全部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彬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立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