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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文成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2年6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7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受贿犯罪,2012年7月13日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文成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浚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文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文成犯罪所得65000元人民币,应予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文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文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成撤回上诉。浚县人民法院(2012)浚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珂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马向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艳昌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