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庞家贵与游书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家贵,游书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庞家贵,男,1961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县福集镇。被告游书华,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天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家贵与被告游书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