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钟征洋,王华明,钟为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景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征洋,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征洋。被执行人:王华明,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钟为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年月3日作出(2012)庐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凯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淠河路10号202室房屋,后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凯名下位于合肥市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