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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供公司与张春林、张云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围场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供公司,张春林,张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围场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供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担保公司),所在地围场镇木兰北路围场镇信用社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春林。被执行人张云华。关于围场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供公司与张春林、张云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围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春林、张云华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春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105300.00元(其中账号:0303130828000435867的存款100000.00元、账号:6221881410008729957的存款53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6221881410008162936)的存款517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