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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关于驳回上诉人陈永和不服一审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陈永和,男,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陈永和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立初字第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永和称:其诉陈良言、陈东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信阳中院的(2006)信中法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只支持了住院18天的误工费。其经过评残后再次起诉,光山县法院只判给了17年的残疾费,误工费1301天却没有判。其不服,上诉到信阳中院后被发回重审,光山县法院重审又是胡写判决。其不服又上诉,信阳中院的(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1301天误工费还是没有支持。为了这1301天误工费,其真心想在中级法院再起诉,可信阳中院不立案。其到市里上访,信访材料转到光山县法院,可光山县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立案受理该案,同时请求本院支持上诉人误工费5594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车路费5693元、复印费1318.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上诉人陈永和诉陈良言、陈东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请求的内容,其在2006年评残前和2008年评残后两次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已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作出了生效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现上诉人陈永和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陈永和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