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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审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建中。被执行人李志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瑞工商处字(2011)第52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8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海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志海交纳罚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瑞工商处字(2011)第525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