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龙池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晓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龙池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朱晓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宁国市龙池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戴腊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社益,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朱晓福,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龙池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