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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武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蒋剑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武催字第33号申请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法定代表人蒋剑芳。申请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23384198,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市南方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3月6日,支付银行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大连木材交易市场申莆木材经销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尧喜审 判 员 赖寿溪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