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渭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学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高学武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渭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高学武,男,42岁,汉族,住官路镇瓦新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学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官路镇瓦新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邓卫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