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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唐克斌与安刚、黄巧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斌,安刚,黄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唐克斌。被执行人安刚,现羁押于柳州监狱,身份证号码:452123196208100733。被执行人黄巧丽。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5日,以(2011)青民一初字第16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巧丽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秀山闲情D栋2单元0603号房,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黄巧丽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秀山闲情D栋2单元0603号房(产权证号:01××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