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晟泰鑫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晟泰鑫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1-2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月2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1月2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广州市晟泰鑫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潡北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吴丹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乾,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响水镇埔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晟泰鑫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具有涉外因素,本案属于涉外案件,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博罗县响水镇埔头工业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博罗新洲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