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路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普法与黄冬女、曹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普法,黄冬,曹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路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陈普法。被告黄冬。被告曹忠友。原告陈普法为与被告黄冬女、曹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普法、被告曹忠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冬女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普法起诉称:2012年8月6日,被告黄冬女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8月20日止,并由被告曹忠友对上述借款本息进行担保。后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冬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8月6日起计付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被告曹忠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曹忠友辩称,担保属实,但被告黄冬女已经归还了大部分款项,现只欠原告人民币9600元。被告黄冬女未作答辩。两被告均未向本院递交任何反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黄冬女、曹忠友出具的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黄冬女于2012年8月6日经被告曹忠友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曹忠友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黄冬女在本院公告送达相应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举证通知书期满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属有效证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普法与被告黄冬女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曹忠友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黄冬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曹忠友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偏高,本院根据相应法律规定酌情确定为月利率1.8%。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忠友辩称借款人黄冬女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冬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普法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息自2012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曹忠友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冬女负担,被告曹忠友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金 艺审 判 员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