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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张红宇、何元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宇,何元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宇,曾用名张伟,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剑群,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元林,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穿青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年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赖星铭,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宇、何元林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蕾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宇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剑群、被告人何元林及其指定辩护人赖星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何元林,张红宇事先准备了电棍、刀预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当日20时40分许,二被告人在白洋渡加油站处乘坐杨某驾驶的浙G×××××出租车,当车开到武义县桐琴镇桐琴工业区9路7号时,二被告人叫杨某停车。当杨某停下车时,被告人张红宇从杨某身后用西瓜刀抵住其脖子,要其拿出身上的钱,杨某反抗,坐在副驾驶室的被告人何元林用电棍击打杨某,被告人张红宇用西瓜刀割伤杨某右侧脖子,杨某逃出汽车,被告人何元林、张红宇也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张红宇、何元林被武义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宇、何元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物证物证照片;书证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医院就诊病历、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宇、何元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宇、何元林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两被告人无能力赔偿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害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红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元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裘陈权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嫦娟附:(2013)金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