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光利、李光明等与周小林、刘昌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利,李光明,周小林,刘昌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利申请执行人:李光明。被执行人:周小林被执行人:刘昌智。申请执行人李光利、李光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小林、刘昌智履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9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