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华平与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平,徐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1号原告:王华平。被告:徐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平诉被告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华平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华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华平负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