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执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南通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02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鹏。委托代理人沈要武。被执行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子安。委托代理人张万诚。委托代理人郭其国。申请执行人南通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通仲裁字第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用人民币73345元,以及仲裁费用人民币368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上述款项以及逾期利息等。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此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401元至本院执行专用帐户。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此款了结纠纷,其他部分予以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权益经本院强制执行基本得以保护,其他部分其予以放弃为此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12)通仲裁字第3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业明审判员 金建飞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卫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