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金洪与李海静、韩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洪,李海静,韩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徐金洪。被告李海静。被告韩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洪诉被告李海静、韩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债务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