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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金洪与李海静、韩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洪,李海静,韩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徐金洪。被告李海静。被告韩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洪诉被告李海静、韩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债务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