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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宗德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庞某,宗某,程昱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住聊城市,农民,系被害人刘某之母。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住聊城市东昌区。诉讼代理人齐玉红,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宗某,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留送村,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诉讼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昱臣,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旧县村97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刑诉(201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申请对车损予以重新鉴定,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闫 霞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