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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玲玲与隋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玲,隋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隋新云,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隋新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隋新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隋新云的工资收入131630元,自2013年2月开始,每月扣留1800元,直至扣留至13163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