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玲玲与隋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玲,隋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隋新云,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隋新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隋新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隋新云的工资收入131630元,自2013年2月开始,每月扣留1800元,直至扣留至13163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