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岐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新科与李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科,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眉县。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执行人王新科与被执行人李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永刚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克昌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97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以18000元结案,被执行人李永刚已履行,案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