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来海与杭州迅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来海。委托代理人林康。被告杭州迅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代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海诉被告杭州迅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来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元,由原告张来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高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