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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野与被告李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冯野。被告李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野与被告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野撤回对被告李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野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嫣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