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野与被告李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冯野。被告李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野与被告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野撤回对被告李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野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嫣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