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0号原告: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