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0号原告: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