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卜×与张×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卜×,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与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