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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卜×与张×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卜×,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与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