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星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星,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潘星。法定代理人吴向荣。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收益分配款6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