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来劲松咸阳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来劲松,咸阳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号。负责人李惠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委托代理人王跃兴。被执行人来劲松。被执行人咸阳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堡路西。法定代表人朱彬礼。本案经(2012)咸渭证执字第0018号执行证书约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39266.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渭证执字第0018号执行证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