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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昝某杰、安徽省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昝少杰,安徽省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286号原告:刘晶晶,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昝少杰,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颖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标。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晶诉被告昝少杰、安徽省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晶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晶晶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