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执民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周雪君、陈莉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雪君,陈莉萍,宁波新晶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沈群飞,张良明,周明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5号,实际经营地:宁波。代表人:王登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雪君。被执行人:陈莉萍。被执行人:宁波新晶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周雪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群飞。被执行人:张良明。被执行人:周明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雪君、陈莉萍、宁波新晶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沈群飞、张良明、周明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350000元;被执行人陈莉萍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9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