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阳光与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光,钟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38号原告:曹阳光。被告:钟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光与被告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阳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阳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曹阳光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