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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阳光与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光,钟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38号原告:曹阳光。被告:钟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光与被告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阳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阳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曹阳光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