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资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23号程德辉,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37号。负责人唐黎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程德辉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德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桂市民三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德辉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新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