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何勉秀与李开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勉秀;李开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何勉秀。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委托代理人:沈梅。被告:李开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勉秀与被告李开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