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凤娟与黄宗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娟,黄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梁凤娟。被执行人黄宗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宗宁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宗宁以其父黄锡群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左江分理处帐号为145801101001XXXX的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伊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