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鲁民申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建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民申字第15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中,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代表人:李波,行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希胜,该公司董事长。王建中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历城建行)、济南友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济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中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将存折交付给申请再审人,未实际发放贷款。依据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历城建行未提交书面意见。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友信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历城建行是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2008年1月24日,历城建行与申请再审人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再审人向历城建行借款15万元,并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和友信公司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第十五条对借款发放明确约定,历城建行将该款划入申请再审人在历城建行处开立的活期存折账号内。当日,申请再审人本人办理活期存折,并亲自为账号设定密码,历城建行将贷款划入约定账号,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由于申请再审人对其存折密码疏于管理,致使案外人郑志鹏分次支取上述贷款,结合公安机关未对郑志鹏支取款项行为认定为犯罪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人依约偿还拖欠的本息及友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王建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王卫国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