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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监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3-09-10

案件名称

王建国、牛申等贪污一案指令再审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2012)刑监字第123号原审被告人王建国、牛申等贪污一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403号刑事裁定。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国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